浙江成人高考-专升本民法第一章重点(5)
3.公平原则
公平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应本着公平的观念从事民事活动,正当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,在民事活动中兼顾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。
这一原则的含义有三个方面:第一,民事主体参加民事活动的机会是公平的;第二,民事主体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方面不能显失公平;第三,民事主体在承担民事法律责任方面,条件是公平的、相同的,通常,按过错来承担责任,双方无过错但有损害的,由双方合理分担损失。
4.等价有偿原则
等价有偿原则是指在交换财产的民事活动中,民事主体应当按照价值规律交换财产的原则。《民法通则》第4条规定了这一原则。
5.诚实信用原则
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必须实事求是、讲究信誉、不规避法律、兼顾他益的原则。《民法通则》第4条确立了这一原则。
这一原则,要求民事主体以诚实、善意的态度行使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,使当事人的都能得到应得的利益,不容许损人利己;当发生特殊情况,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失去平衡时,法官可以公平裁量,调整双方的利益。
6.禁止滥用权利的原则
禁止滥用权利原则是指行使民事权利不得超越正当界限、不得损害他益、不得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德、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。在传统民法上,禁止滥用权利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当然内容。《民法通则》第7条、第58条规定了这一原则。行使权利超过了正当界限,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德、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或社会公共利益,就构成滥用权利,行为人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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